法國的首席猶太祭司伯罕,在他論述的後半部當中討論到宗教與同性戀的議題。他表示,在這個爭議當中,兩個世界觀之間有衝突存在。其中一方是男女同志、雙性戀與變性者的支持者,他們希望摒棄性別差異並以自由選擇性向取代固定的性別認知,並支持破壞傳統婚姻。另一方則是以聖經的觀點,認為男人與女人以及他們的特質迥然不同,這已制定好的差異顯露了神的存在。

基於男女平權運動的同志主義者試著在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的定義上作文章。生理性別(sex)是男性或女性,但是社會性別(gender)是由社會基於一個人的性別(sex)所賦予的角色。男女平權運動是為了消弭社會性別的差異,因為其運動認為這些社會性別角色開始出現是為了增加男性對女性的支配。「社會性別因此能被形容為性別差異的社會範疇。限制個人於特定角色、工作或是形象的理論,像是『男主外,女主內』都被譴責是種壓迫。」

在這個定義下──男性與女性的角色並不是來自性別區分,而是人們出生時都是一張白紙,被文化薰陶的結果──可能會有很多種社會性別。

男女平權革命的目的顯然不只是想要消除大男人的特權,同時也要消除兩性之間明顯的界線。若社會性別純粹是社會體制,那麼性行為就是學習而來與人為的。因此一點一滴,原本被歸類為自然的性別就受到質疑,而天生具有的性行為本身就成了相對而非自然的行為。

同志理論將社會性別理論擴展到極致並且指責異性戀主義是將異性戀視為正常而優於其他性向的假設。一旦異性戀無法自圓其說,所有形式的性別架構便成為可能……性別認同被認為是過時的想法,同志理論基於社會性別提出每一個人所選擇的「性別取向」,這以某種角度定義了他或她內在的本質。

根據這個理論,你內在的感覺,而不是你身體或性徵,創造了你的社會性別。這不只允許了同性戀與雙性戀,也讓一個人在其一生當中可任意改變社會性別。這爭論顯然是針對目前家庭的型態而來,因為家庭被認為是社會薰陶的形式之一,並且被同志支持者視為表達「深層自我」的阻礙。醫學與法律必須要適應這些對性向的個人表達……

面對這一系列的要求,我們理當可問這些同志支持者的目的,是不是要破壞傳統所接受的純潔簡單的婚姻與家庭。如果是這樣,同性婚姻與同性情侶領養的權利變成了破壞社會基礎的工具,使任何結合都成為可能,最後從傳承的道德當中解放,並因此完全廢除了性別差異的觀念。

 

聖經的解釋

「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世記1:27)聖經解釋證實了創造中性別的差異。男性與女性的兩極遍及了所有存在的事物,從泥土到神。這是在一開始就被給予的事實,並引導各自身為男性與女性的天職──存在以及選擇權。性別的雙重性是人類學上人性的構成……

在聖經當中,很重要的地方是性別差異出現在證實了人是由神的形象所造的事實之後。這代表了性別差異是存在於形象當中,也是神所祝福的。性別差異一定要被理解為具有靈性意義的天性的事實。

猶太祭司伯罕的聲明與領導耶穌基督教會的先知與使徒所公布的《家庭:致全世界文告》互相呼應:全人類,不論男女,都是照著神的形像所造,每個人都是天上父母所心愛的靈體兒女,因為這樣,每個人皆有神聖的特性及目標。性別是每個人前生、今生和永恆身分及目的之基本特徵……神賜給亞當與夏娃的第一條誡命,與他們夫妻為人父母的潛能有關。我們宣告,神要祂兒女生養眾多、遍滿地面的誡命,至今仍有效。我們進一步宣告,神已命令只有合法結婚、成為夫妻的男女,才能運用此神聖的生育能力。

猶太祭司伯罕結論:法國同性婚姻、擔任雙親與領養合法化的法律問題意味著對我們整個社會的傷害,這單方面只為了極少數人的利益而已。這個傷害包含在三件事情上製造了無法挽回的混亂:家系,取代了父職或母職的親職;孩子的地位,會從一個自主的個體成了一項屬於任何有權擁有的人的物品;與生俱來的性別認同必需因個人表達讓位給性別取向,濫用對抗不平等之名,行墮落的消除差異之實。